在上周的低和中等密度分区回顾会议,小组讨论哪些方面的住宅分区代码不工作。许多分区代码映射到实际问题,像许多社区的事实是非法建立在当前分区,因为大多数当前的建筑更接近比规则允许多行。作为我认为在停车场我们应该写规则,至少,让现有的建筑类型。

但其他问题越界进入busybody-ism,调节行为而非建筑。例如,我们讨论了是否要限制家庭的数量允许在一个建筑。当前分区在低密度区域还指定了建筑为独栋。我们应该继续吗?

我相信这不是分区的业务决定是否人们彼此相关。50年前的家庭更大,独栋房屋可能住6 - 8人。今天,更有可能2 - 4,这意味着除非我们允许每个建筑两个家庭,我们迫使一个较低的人口比以前住在附近。

在会议上,一些办公室的成员计划说的那些东西吓坏了。当讨论R-5-B区域,允许广泛的建筑类型,表示(30张幻灯片在这里)列为一个欧元区的问题是“开放式”和“没有可预测性”。规划的一位工作人员认为,“一些监管更好没有监管。”

我请求不同。规划是一个有价值的工具,我们必须抵制计划一切的冲动。不规范应该我们的默认位置。(这个在会议上说,我甚至发现自己听起来像是anti-planning狂热者喜欢蓝O ' toole !)我和自由主义者,然而,是规定是合理的,当他们解决一个特定的和有效的问题。简单地把分区,以确保“可预见性”,然而,不是解决一个特定的或有效的问题。

有什么区别好监管和坏吗?让我们看一下法院使用宣布宪法或不符合宪法的法律标准。“严格审查”的形式审查,法律必须满足三个要求:

  • 它必须完成引人注目的政府利益
  • 它必须是勉强量身定做来完成我们的目标,这意味着它应该避免影响其他行为以外的引人注目的兴趣
  • 它必须使用最少受限制的手段可能的

分区法不受严格审查(也不应该):控制建筑不是“引人注目”所需的严格审查,和分区法不应该采取绝对的限制手段,严格审查要求。法院通常使用其他类型的审查这些法律。然而,这些都是有用的原则要牢记当设计一个分区法。每个规则应该解决一个具体问题(令人信服的利益),试图限制只涉及的行为问题(勉强定制),并试图限制限制最少的必要。

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地下发展。在会议上,安妮·刘易斯,建筑师和HPRB的前成员,长大人建筑结构的问题在他们的后院,像一个地下室娱乐室,比其他的建筑。当前的分区规则允许这个。我们应该改变他们禁止吗?

刘易斯所提到的几个问题,可以从这种结构出现。他们防止任何树木的生长,可以创建排水问题,可能会影响周围的财产所有者的基础。但在审查原则,禁止这种结构完全不飞。有树木,确保排水、和保护邻居的基础是合法的利益,但是我们可以勉强裁缝等规则来要求发展必须留下足够的土壤一定大小的树,必须有足够的排水设计,和必须包含支持结构来保护周围的基础。我们可以创建规则来解决特定的问题没有完全禁止这种做法。简单的说“好吧,他们应该能够没有娱乐室,”另一个人一样的会议,不是一个足够好的理由。

小巷民居代表另一个例子。现在,他们只允许在超过30英尺的小巷。唯一合理的理由禁止我听说是消防车不能达到他们。但是消防车只有12英尺宽。我们应该允许巷单位只要他们可获得的消防车,勉强调整限制只禁止单位,违反规则的实际原因。

再一次,我不是建议法院应该打压我们大部分的分区法规严格审查原则。事实上,我的支持者让大多数决定政治进程而不是法官,除了非常重要的民权等领域。但是我们谈论是否停车极限,附属的住处,地下结构,高度限制,阻止windows底层零售,或保护历史古迹,它有助于记住这些原则。

分区规则是绝对合适的解决这些问题。但我们必须注意调节只是为了解决特定的问题,不仅仅是为了做或禁止任何不寻常的。如果过度,然后我们给信誉本质上说的一切计划和规划。